Page 3 - 关于实施分税制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决定
P. 3
(不含银行、保险公司及非银行金融企业营业税),盟市及盟市以
下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保险公司及
非银行金融企业集中缴纳部分),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农牧
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筵席税,
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款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共享收入:资源税,以 1993 年实际
收入数为基数,对增量部分自治区与盟市各分享 50%;自治区集中
投资兴建的重点项目,建成投产后实现的增值税 25%部分及营业
税,具体项目和分成比例另行确定。
关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预算级
次划分和缴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各级财政支出按自治区与盟市的事权范围划分。
(一)自治区级负担的财政支出:自治区级行政管理费,自治
区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直属部门或单位的各项事业费支出。
自治区统管的用于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方面的基本建设投
资,自治区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自
治区安排的支援农牧业生产支出,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的债务
支出。
(二)盟市负担的财政支出:盟市、旗县行政管理费、公检法
支出;盟市、旗县负担的各项事业费支出;由盟市、旗县安排的
支援农牧业生产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城市维护建设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