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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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
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五)转让代建业务;
(六)违规承担代建工程其他建设任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代建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违反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对单位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代建机构不积极有效配合,或自
筹资金不按时到位,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或拖延工期;
(二)与代建机构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
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四)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未严
格控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
要求变更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拆改结构、提高建设标准,
造成投资超出概算或进度延误较多;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拖延接收项目;
(六)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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