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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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建设场地;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取
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代
建机构一次性移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前期工作文件资料(包括前
期手续、合同、财务资料等)及建设场地,并负责协调前期确定
的勘察、设计等单位与代建机构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做好项目
代建前后阶段的工作衔接。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
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审
批部门进行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审批部门对符合本办
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同
时抄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按照承
包方式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的编制和报批、施工图
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
代建机构须对使用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的经济性、完整性、
设计质量和深度等进行审验,并向使用单位反馈审验结果。使用
单位对审验发现的问题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补充完善,仍达不到本
办法规定要求的,代建机构不予接收。
第十三条 代建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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