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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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

                                         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提高项


                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

                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 号)、《财政部                                                      住房


                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

                建〔2022〕183 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文件精神,紧紧


                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代

                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


                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组织工程或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等采


                购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

                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


                资在 5000 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自治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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