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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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
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提高项
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
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 号)、《财政部 住房
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
建〔2022〕183 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文件精神,紧紧
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代
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
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组织工程或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等采
购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
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
资在 5000 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自治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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