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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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业工程分包进行监督管理;


                     (六)办理施工许可、市政配套等相关手续;


                     (七)按照项目进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申领、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编制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八)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概算、质量安全、工期进度

                的控制;


                     (九)按照规定办理代建项目变更签证审核事项;


                     (十)组织或申报中间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备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代建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责任;


                     (十一)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十二)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


                     (十三)负责组织协调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修缮维护;


                     (十四)制止、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提请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处理;


                     (十五)组织代建项目移交。


                      第九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并申报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


                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包括项目


                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和投资建议;

                     (二)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审批材料包括:

                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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