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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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使用单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章          代建项目移交和接收



                      第十六条            代建机构是代建项目移交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


                是接收代建项目的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由代建机构以建设单位的

                身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


                付使用。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完成代建协议约定建设内容、通过竣工

                验收,使用单位收到代建机构移交函告后,应于 15 日内办理接


                收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决算完成后,使用单位负责代建项目转固定


                资产相关手续办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代建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


                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达。自治区财

                政厅将项目支出编入年初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原则上年中


                不再追加。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按照自治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


                算,与政府投资同步、同比例拨付代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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