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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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使用单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章 代建项目移交和接收
第十六条 代建机构是代建项目移交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
是接收代建项目的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由代建机构以建设单位的
身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
付使用。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完成代建协议约定建设内容、通过竣工
验收,使用单位收到代建机构移交函告后,应于 15 日内办理接
收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决算完成后,使用单位负责代建项目转固定
资产相关手续办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代建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
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达。自治区财
政厅将项目支出编入年初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原则上年中
不再追加。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按照自治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
算,与政府投资同步、同比例拨付代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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