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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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管理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有关过程结算的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
合同中明确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比例等内容,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第二十二条 代建机构对建设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
的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要求进行
管理和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按要求配合自治区有关
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审计厅依法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代建管理费实行限额管理,按照不高于《基本
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详见
附件),按有关规定使用。使用单位和代建机构的项目代建管理
费原则上按照 3∶7 的比例分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代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暂停建
设资金及代建管理费支付,并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因代建机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发生重大安全
责任事故;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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