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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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管理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有关过程结算的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

                合同中明确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比例等内容,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第二十二条               代建机构对建设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


                的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要求进行


                管理和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按要求配合自治区有关

                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审计厅依法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代建管理费实行限额管理,按照不高于《基本


                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详见


                附件),按有关规定使用。使用单位和代建机构的项目代建管理

                费原则上按照 3∶7 的比例分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代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暂停建


                设资金及代建管理费支付,并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因代建机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发生重大安全


                责任事故;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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