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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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 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审判、检察及

                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


                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等;

                     (二)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


                项目;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

                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五)公益性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由代建机构自

                项目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起,至


                竣工验收备案止的建设过程进行代建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自治区本级政府投

                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工作的指导、协


                调和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建工作配套政策。自治区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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