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动建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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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双控先行探索,夯实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基础。(自治区生态


                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能源局等按职


                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法规标准支撑。推动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

                府规章。加快修订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标准》等一批建筑节能标准,


                进一步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

                筑标准体系。加强建筑能效测评能力建设,开展新建建筑和既有


                建筑节能改造能效测评,确保建筑达到设计能效要求。(自治区

                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利用现有财税、金融、


                投资、价格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领域节能降碳项目。落

                实支持建筑节能、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结构


                性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


                提下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完善绿色金融等产品和服务,支持超低

                能耗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既有建筑节能改


                造、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相关产业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发


                展改革委,内蒙古税务局、内蒙古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

                蒙古自治区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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