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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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


                查、报批和修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

                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


                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

                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送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报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的审查、报批和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当建立由盟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

                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编制实施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和统筹协调。

                      第四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依法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规划草案形成后,应当采取

                多种方式征求专家、部门或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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