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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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
第五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的规定,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条 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上报批准
前,应由盟市自然资源局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成果完整性审查。主要对规划文本、规划说明、有关
材料(包括本地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社会公告等)、专题研
究报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承诺事项落实报告、规划成果数据
库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成果报告
等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成果合理性审查。主要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约
束性指标落实及分解、主体功能区落实与优化等,生态、城镇及
农牧系统格局、城镇(村镇)体系布局、区域协调重点地区空间
结构、乡村空间布局等,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及
空间管控要求,市(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则,
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配置要求,城
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
均衡分布要求,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要求,各类历史文化遗
存的保护范围和要求,通风廊道的格局和控制要求,城镇开发强
度分区及容积率、密度等控制指标,高度、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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