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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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进行规划修改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


                区人民政府报送规划修改的理由及必要性请示并附具体修改方

                案,自治区人民政府收到盟市请示后转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研究办理。


                     (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修改方案进行

                论证,经论证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的,复函盟市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不符合的,复函说明理由。复函同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复函要求,根据规划体检评估结论编制规


                划修改草案,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四)属于因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


                施建设用地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


                设施建设用地需要局部修改规划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文


                件和支撑性文件等,编制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土地用途调整方案),


                经盟市自然资源局初审后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

                源厅对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


                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审查论证的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土地用途调


                整方案)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在取得项目用地审

                批文件后,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

                监督信息系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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