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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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进行规划修改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
区人民政府报送规划修改的理由及必要性请示并附具体修改方
案,自治区人民政府收到盟市请示后转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研究办理。
(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修改方案进行
论证,经论证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的,复函盟市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不符合的,复函说明理由。复函同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复函要求,根据规划体检评估结论编制规
划修改草案,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四)属于因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
施建设用地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
设施建设用地需要局部修改规划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文
件和支撑性文件等,编制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土地用途调整方案),
经盟市自然资源局初审后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
源厅对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
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审查论证的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土地用途调
整方案)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在取得项目用地审
批文件后,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
监督信息系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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