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P. 8
第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
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
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根据资
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五年一评估”情况,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编制生态保护红
线局部调整方案,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纳入国土
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送国务院批准。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
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城镇开发边界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重大战略
调整、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调整的,按照国
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对修改“三条控制线”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编制市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
的,参照本办法中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定
办理。
第十七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认真做
好苏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修改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规定的通知》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