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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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


                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

                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根据资

                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五年一评估”情况,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编制生态保护红


                线局部调整方案,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纳入国土

                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送国务院批准。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

                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城镇开发边界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重大战略


                调整、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调整的,按照国

                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对修改“三条控制线”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编制市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


                的,参照本办法中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定


                办理。

                      第十七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认真做


                好苏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修改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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