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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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修改完善后再次履行联合审查程序。
第十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纳入本地区国土
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逐级汇交至自治区国
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
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
随意修改、违规变更。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
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坚持先
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
动;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
他空间规划。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
施效果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价。规划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
审批、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审计、执法、自然资源督察的重
要参考,并作为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规划情况的监
督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土空间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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