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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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中心城区(城关镇)城市(城镇)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等,


                保障规划实施政策措施,上级规划落实情况及下级规划的指导和


                约束性要求等方面的成果合理性进行审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可根据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审查内容。

                      第七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


                府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技术审查意见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


                改后,逐级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收到盟市请示后转自治区自然资


                源厅办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征求汇总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


                意见,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应当于 15 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回复书面


                意见。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

                意见,对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并指导旗县(市、


                区)人民政府修改完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后,将规划成果报送自


                治区自然资源厅。

                      第九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


                相关专家,对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进行


                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意见报送自治

                区人民政府,其中,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提请自


                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务院批准权限的,提请由自治区人民

                政府报送国务院批准。审查未通过的,将有关审查意见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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