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P. 4
要求,中心城区(城关镇)城市(城镇)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等,
保障规划实施政策措施,上级规划落实情况及下级规划的指导和
约束性要求等方面的成果合理性进行审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可根据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审查内容。
第七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
府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技术审查意见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
改后,逐级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收到盟市请示后转自治区自然资
源厅办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征求汇总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
意见,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应当于 15 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回复书面
意见。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
意见,对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并指导旗县(市、
区)人民政府修改完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后,将规划成果报送自
治区自然资源厅。
第九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
相关专家,对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进行
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意见报送自治
区人民政府,其中,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提请自
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务院批准权限的,提请由自治区人民
政府报送国务院批准。审查未通过的,将有关审查意见及时反馈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