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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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专家组开展评审等。专家库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技术专家、
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知识产权管理专家等,每年要进行一定
比例的更新。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定期评选,每届授予金奖不超
过 5 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 80%;银奖不超过 10 项,其中发明
专利不少于 70%;优秀奖不超过 20 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 60%。
第七条 参评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的专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上年度 12 月 31 日前,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二)专利权人为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单
位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常住个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
(三)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
(四)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且实施后
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五)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以及环保等政策;
(六)申报的专利为发明专利的,择优推荐高价值发明专利
参评;
(七)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不得参评内蒙古自治区专
利奖:
(一)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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