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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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
(一)按不少于 50%的比例资助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按不少于 20%的比例资助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
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其余资助资金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的资助资金从现有自治区
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费列支,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
时调整资助资金规模及资金来源渠道。
第二十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相关宣
传和交流,发挥专利奖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参与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审的人员不得泄
露评审相关情况,与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或者
协助他人谋取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是评审委员会或者专家评审
组成员的,取消其审议或者评审资格;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院士
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是获奖者的由评审
委员会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资助资金,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
予以公布,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因奖励获得的职称(岗位、职务)
和考核结果等。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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