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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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初评情况,提出拟获奖项


                目建议名单及奖励等级,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拟获奖项目建议名

                单及奖励等级进行集体审定,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拟获奖名单在自治区知识

                产权工作管理机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日。单位或个


                人对拟获奖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


                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提


                出处理建议并报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异议核实情况作

                出处理决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 15 日内将处理决定通知


                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评审委员会办

                公室将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拟获奖名单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


                管理机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

                理机构颁发证书,提供资金资助,对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专利金奖


                的专利权人,给予 30 万元的资金资助;对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专


                利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予 20 万元的资金资助;对获得内蒙古自

                治区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 10 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十八条            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

                利权人,应当将资助资金按照下列比例用于资助获奖项目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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