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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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造良好就业环境,激发残疾人创业创新活力。
1.加强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保障。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
(国务院令第 488 号)、《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
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80 号),建立按比例就业年审
制度,加强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实现全国联网认证和跨省通办,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的失
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继续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按照工作需要设置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的岗位,探索通过多渠道
解决残疾人就业。适度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对难以通过市场渠
道实现就业的困难残疾人进行托底安置,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
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重度残疾人,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
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开发乡村公共
服务类岗位可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完善残疾人
就业需求调查、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对残疾人晋职晋级、职称评
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完善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制度和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
奖励补贴、就业扶持、就业服务等支出。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大学生在见
习期间给予一定标准的补贴。对正式招录(聘)残疾人的用人单
位按规定给予岗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设施设备购置改造、
职业技能鉴定等补贴,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
奖励。将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按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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