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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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造良好就业环境,激发残疾人创业创新活力。


                      1.加强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保障。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


              (国务院令第 488 号)、《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

                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80 号),建立按比例就业年审


                制度,加强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实现全国联网认证和跨省通办,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的失


                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继续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按照工作需要设置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的岗位,探索通过多渠道

                解决残疾人就业。适度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对难以通过市场渠


                道实现就业的困难残疾人进行托底安置,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

                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重度残疾人,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


                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开发乡村公共


                服务类岗位可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完善残疾人

                就业需求调查、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对残疾人晋职晋级、职称评


                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完善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制度和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

                奖励补贴、就业扶持、就业服务等支出。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大学生在见


                习期间给予一定标准的补贴。对正式招录(聘)残疾人的用人单

                位按规定给予岗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设施设备购置改造、


                职业技能鉴定等补贴,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

                奖励。将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按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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