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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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国家粮食
安全的决策部署,促进粮食安全行政首长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全
区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6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
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 号)和《内
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年度考
核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7〕23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内政发〔2015〕144
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盟市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
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盟市长为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委托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分别对满洲里市
人民政府、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年
度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科学系统、公平公正、强化导向、突
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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