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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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进行通报,并抄送自治区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盟市党政领
导班子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
要参考。
在充分考虑粮食产区与非产区代表性情况下,对考核结果优
秀的盟市给予通报表扬,各相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
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盟市,应当在考
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考核工作组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
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由自治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约谈相关盟市有关负责人,必要时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
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
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
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
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
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结
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落实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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