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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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鼓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制定人才培养和高层


                次人才引进使用的具体政策,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模式,促进高


                端人才聚集。对在园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

                高级人才,给予安居保障、家属就学(业)保障、社会保障等方


                面的优惠待遇,并在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二十九条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干


                扰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正常行使管理职权。任何单位不得在工业园


                区内设立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不得强制工业园区

                内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活动,不得


                强制工业园区内企业赞助、捐赠、接受指定服务。

                      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协调机制,受理并及时处理企


                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以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监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21 年 11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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