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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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鼓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制定人才培养和高层
次人才引进使用的具体政策,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模式,促进高
端人才聚集。对在园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
高级人才,给予安居保障、家属就学(业)保障、社会保障等方
面的优惠待遇,并在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二十九条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干
扰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正常行使管理职权。任何单位不得在工业园
区内设立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不得强制工业园区
内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活动,不得
强制工业园区内企业赞助、捐赠、接受指定服务。
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协调机制,受理并及时处理企
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以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监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21 年 11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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