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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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环境保护、工程建筑等作为重点,依法指导和督促工业园区


                管理机构切实承担管理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等部门应


                当将工业园区企业职业技能提升、用工招聘等工作作为重点,指

                导和督促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业园区应当将开展区域评估作为优化营商环境

                的重要措施,完成园区内涉及公共属性的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


                物保护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气候

                可行性论证等专项评估。各盟市应当及时主动公开区域评估成果,供


                区域内项目共享、免费使用,并将评估成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

                理系统,各级职能部门必须互认。已实施区域评估的事项,该区域范


                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专项评估,重特大工程建设项


                目或其他特殊项目确需进行单独评估的,由各主管部门提出需要开展

                的评估评价事项,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单独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制定工业园区权

                责清单,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积极推进并联审批、网上办理等模


                式创新,提高审批效率。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


                结,为入园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鼓励工业园

                区在实行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园区有关审批事项制定

                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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