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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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业园区优化产


                业结构,构建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技术集成、服务

                集中的产业生态体系。


                      工业园区应当依据主导产业,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形成专业化、

                特色化、差异化的产业格局,加快产业结构优化,支持战略性新兴


                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工业园区加快


                产业转型升级,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本地特色主导产业。

                      第十七条            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工业园区


                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

                选址、环境、安全、用地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鼓励工业园区创建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示范基


                地或者低碳产业示范园区以及节水型园区。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科

                技咨询、现代物流、知识产权服务、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


                评估、信用评级、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业,为园区生产经营和创


                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

                组织和个人在工业园区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创办科技企业孵化


                器、科技园、创客空间、创业服务中心等产业促进机构。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园区项目库,


                征集工业园区需要支持的项目并进行集中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纳


                入工业园区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制度,每年按入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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