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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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工业园区发展工作,科学
规划工业园区区域布局,明确工业园区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
制和发展方向,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协调、各具特色
的工业园区发展格局。
各工业园区发展应当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第六条 工业园区应当按照所在盟市或旗县(市、区)国土
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工业园区总体规划,明确发展
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实行多规合
一,并依法按照程序报有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后组织实施。在编
制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应当同步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和水资源论
证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资源论证书,并将规划环评结
论及审查意见落实到规划中,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
定人、以水定产”原则,合理布局产业。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工业园区用地保障机制,
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重点项目落地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
现代服务业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对工业园区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园
区土地供应利用统计监测、集约利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纳入工
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土地利用效率高、集约用地成效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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