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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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设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工业
园区审核公告目录》,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名称、类别、
区块、主导产业、四至范围、面积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设立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盟行政
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有关程序由
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
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现有工业园区需要变更名称、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的,按
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升级扩区评价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基础好的自治区工业园区按规定程序申
报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升级国家级开发区,由
工业园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
请,按照有关程序由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
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
府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审批。
升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边境经
济(技术)合作区、口岸加工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须按照
商务部、科学技术部、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按照工业园区的发展规模和效益等指标,将工业
园区分为一、二类。一类工业园区满足年度产值 150 亿元以上,
二类工业园区满足年度产值 10 亿元以上,亩均产值、亩均投资、
入驻企业数量、年度税收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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