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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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分类认定履行如下程序:
(一)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分类标准,向工业园区所在地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盟市工业园区建设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由盟行政公署、市人
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分类认定申请。
(二)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条
件和分类标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审核认定,提出认定建
议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四章 职能职责
第十四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为盟市、旗县(市、区)党委
和政府派出机构,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实行合署办公、一套
机构、一体化管理。应当强化经济管理、投资服务、招商引资、
项目建设等职责,逐步剥离教育卫生、公共文化、行政执法等社
会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工业园区属地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做
好承接工作,确保剥离的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承接到位。
各地区应当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能够下放的管理权限依照
法定程序下放给工业园区并全面实行清单管理,赋予其更大的自
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确保园区管理机构有充
分的权限统筹园区管理、协调发展。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规定
的职责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及盟市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要求,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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