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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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分类认定履行如下程序:


                     (一)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分类标准,向工业园区所在地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盟市工业园区建设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由盟行政公署、市人


                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分类认定申请。

                     (二)自治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条


                件和分类标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审核认定,提出认定建


                议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四章          职能职责




                      第十四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为盟市、旗县(市、区)党委

                和政府派出机构,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实行合署办公、一套


                机构、一体化管理。应当强化经济管理、投资服务、招商引资、


                项目建设等职责,逐步剥离教育卫生、公共文化、行政执法等社

                会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工业园区属地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做


                好承接工作,确保剥离的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承接到位。


                      各地区应当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能够下放的管理权限依照

                法定程序下放给工业园区并全面实行清单管理,赋予其更大的自


                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确保园区管理机构有充


                分的权限统筹园区管理、协调发展。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规定

                的职责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及盟市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要求,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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