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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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园区管理和服
务,发挥工业园区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经国务院、自治区人
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工业为主导(工业产值占比最大)的经济
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
承接产业开发区、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口
岸加工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
的规划建设、设立升级分类、职能职责、产业发展、评价考核、
服务保障等。
第四条 工业园区应当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改革
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科技支撑和高质量发展原则,
加强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把园区建设
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示范区、大
众创业万众创新集聚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先
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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