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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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园区管理和服


                务,发挥工业园区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经国务院、自治区人


                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工业为主导(工业产值占比最大)的经济


                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

                承接产业开发区、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口


                岸加工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


                的规划建设、设立升级分类、职能职责、产业发展、评价考核、


                服务保障等。

                      第四条          工业园区应当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改革


                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科技支撑和高质量发展原则,

                加强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把园区建设


                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示范区、大


                众创业万众创新集聚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先

                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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