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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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提高 5 个百分点,补贴资金封顶至 3000 万元。


                      对综合评价排名后 3 位的工业园区,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项


                目的,自治区本级投资补助比例下降 5 个百分点;对连续三年达

                不到分类标准的园区,按程序降低园区等级或整合撤销。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部门以工业园区综合发

                展水平考核评价结果为依据,动态调整园区管理机构级别。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工作的

                领导,将园区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工


                业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重大问题议事协调机制,落实目标责任

                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在规划编制、招商引资、


                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完善要素保障机制,加


                大对园区内企业的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物流、用工、资金、技

                术、数据等要素的保障力度,为园区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工


                业园区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承担本级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发展改革、科


                技、商务、海关、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工业园区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工业园

                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


                建设等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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