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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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提高 5 个百分点,补贴资金封顶至 3000 万元。
对综合评价排名后 3 位的工业园区,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项
目的,自治区本级投资补助比例下降 5 个百分点;对连续三年达
不到分类标准的园区,按程序降低园区等级或整合撤销。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部门以工业园区综合发
展水平考核评价结果为依据,动态调整园区管理机构级别。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工作的
领导,将园区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工
业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重大问题议事协调机制,落实目标责任
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在规划编制、招商引资、
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完善要素保障机制,加
大对园区内企业的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物流、用工、资金、技
术、数据等要素的保障力度,为园区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工
业园区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承担本级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发展改革、科
技、商务、海关、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工业园区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工业园
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
建设等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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