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若干举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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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存量用电负荷绿电替代示范工程,释放部分存量
项目消纳新能源潜力。制定存量用电负荷绿电替代工作方案。存
量高载能企业可在市场化消纳新能源、跨地区合作等政策框架下,
满足系统接入、电力流向等要求,与电网公司协商一致,以“远
近结合、因地制宜、自我消纳”为原则,规划布局一定规模新能
源。(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新增大负荷绿电应用试点,促进新增用电负荷直
接消纳新能源。对于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节能等政策要求、对
拉动工业经济增长作用明显且年用电量 50 亿千瓦时以上的重大
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制定高比例绿电供应解决方案。(各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新能源与战略性高精尖装备制造项目合作,促进
新能源产业链集群消纳新能源。深入实施延链补链行动,制定区
内新能源发电企业与高精尖装备制造企业深度合作工作方案,对
于填补自治区产业链空白的高端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通过各类
市场交易满足项目绿电需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
革委、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增量配电网消纳新能源试点,提升区域新能源消
纳能力。大力推动增量配电网规划建设,鼓励电网企业与地区国
资能源投资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合资共建增量配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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