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和电网工程审批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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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动新能源项目和接网工程同步纳规
配套 220 千伏及以下接网工程应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完成敏感
因素排查和可行性论证,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即报即批”一并纳
入规划;自治区批复的新能源项目配套 500 千伏接网工程在新能
源项目纳规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申请纳规。(责任单位:
自治区能源局及有关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接网工程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根据自治区电力发展规划调整,电网企业须在规划印发后 60
天内提出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缆通道
等空间资源需求,编制电力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经同级能源、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报请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责
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
府,各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压减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环节
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办理用地、使用林(草)等各项前期手续,
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只补正、不退回”,对需要补正的申报材
料一次性告知且只补正一次;申报单位一次性完成补正。(责任
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按职责分
工负责)
五、全面施行前期手续并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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