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和电网工程审批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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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办理文物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
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矿产压覆、生态红线
不可避让性评估等各类审批手续时,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实行并联
审批,除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的要件之外,不得互为
前置。(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项目用地交付前期工作
新能源和电网项目核准(备案)后,旗县(市、区)人民政
府在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收储、圈墙清表、文物勘探等工作,
实现“净地供应”,项目单位提供资金保障。新能源和电网项目
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
(四至清晰、权属无争议、缴纳完相关税费),全面推行“交地即
交证”,实现交地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动产权证书同步办理。(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按职责分工
负责)
七、优化新能源、电网项目土地手续办理
持续抓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电
网项目审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55 号)相关要求的落实
落地,加大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力度,提高风电塔基办理建设用地
手续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
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手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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