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和电网工程审批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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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要求,依照有关规定已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


                研究内容的重大工程项目,不再另行评估。新能源和电网项目所

                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在土地征收审批申报前,


                组织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各盟市党委政法委,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按职责分工


                负责)


                      九、优化用林用草手续

                      新能源和电网项目的临时使用林(草)地手续应与永久使用


                林(草)地手续同步办理;审批部门受理使用林(草)地申请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出具审查意见报上级


                部门。(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发


                电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行代办手续制度


                      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在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时,旗县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帮助项目单位与相关权利人签订补偿协

                议、签署公众调查表等工作。(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


                民政府,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做好项目建设配套基础工作

                      在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开工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完


                成征占地、房屋动迁、动迁安置、青赔清障以及与工程相关的交

                通道路、供排水等配套工程建设工作,降低项目非技术成本;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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