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P. 47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
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等要下决心拆除,防止坠落、
坍塌伤人。水利部门及时清理河道淤积物。地方防指根据自治区
防指授权,及时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非法建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
14.向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报告,申请调动全国相关抢
险队伍帮助救援,请求中央军委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4.6 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抗旱Ⅳ级
应急响应。
1.全区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总播种面积的 10%。
2.全区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牧场总面积的 10%。
3.5 个及以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或者 1 个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4.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 3%以上、
牲畜占总头数的 2%—5%。
4.6.2 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办副主任签发启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
布情况通告;自治区防办主任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抗旱形势会商,
部署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盟市
防指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2.自治区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
- 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