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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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 年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


                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一级)、


                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级。分级标准详

                见附件 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


                领导机关,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及影响,依法成立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

                作。必要时成立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


                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事件应对工作。自


                治区生态环境厅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工作组主要职责详见附件 1)


                      需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

                国务院提出请求,或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向生态环境部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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