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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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自治区环境应急


                指挥部配合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


                对工作。跨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签订的应急

                联动协议执行。


                      2.2    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


                跨盟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

                府共同负责。需要自治区级协调处置的跨盟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


                事件,由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

                求,或由有关盟市生态环境部门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


                同一个盟市范围内,跨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应对工作,由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共同

                的上一级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


                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现

                场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


                挥调度。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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