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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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性质、类别、范围、趋


                势等做出初步认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


                保护部令第 17 号)相关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

                民政府报告。


                      3.3.1      部门间信息通报

                      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处理,


                由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负责,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


                部门。

                      3.3.2     跨区域信息通报


                      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省(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

                信息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时通报相关区域省(区)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省级人民政府通


                报的建议。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自治区内相邻行政区域的,事


                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


                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提出向相关地区通报的建议。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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