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规划》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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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鼓励业态创新”一段的内容修改为“强化服务标准建


                设。建立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


                推动行业标杆化服务标准建设。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团

                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


                立健全生活服务认证认可制度,推动生活服务职业化发展。”

                      七、对《规划》“第七章                           优化公共服务资源布局”的部分


                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对“第二节                     推进公共服务区域协调发展”“第三节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部分内容的修改。


                      1.删除“第二节                  推进公共服务区域协调发展”的内容,原

              “第三节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调整为“第二节”。


                      2.删除“提升便民服务水平”一段中“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


                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窗通办’‘跨区通办’”的表述。

                      3.将“提高服务可及性”一段中的“逐步打造‘都市 15 分


                钟、乡村 1.5 小时’的基本公共服务圈”修改为“逐步打造便捷


                高效、公平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圈,扩大服务规模效应,提高服

                务效率”;删除“引导居民向区域中心城市、中小城镇适度集中


                居住,扩大服务规模效应,提高服务效率”的表述。


                     (二)对“第四节                     推动城市群公共服务共建共享”部分内

                容的修改。


                      将第 44 页“第四节                    推动城市群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调整

                为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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