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规划》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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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
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完善三孩生育
政策配套支持措施。落实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鼓励用人单
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
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逐
步实行婴幼儿照护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二)将“第二节 发展城乡普惠学前教育”的内容修改为
“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全面普及三年学前教育。扩大
公办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
办园体系,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
完善旗县(市、区)普惠性幼儿园规划布局,及时修订和调整居
住区人口配套学位标准。逐年安排建设一批普惠性幼儿园,重
点扩大农村牧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鼓励支持苏木
乡镇(街道)、嘎查村集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通高等学校举
办公办园,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
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
标准及扶持政策。加大对规范办园的督查力度,规范民办幼儿园
的准入与退出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
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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