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规划》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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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工程”。


                      2.在“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一段中的“整合老年人高


                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多项老年人福利津贴补

                贴”后增加“鼓励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


                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


                务”的内容。

                     (六)对“第六节                    住有所居”部分内容的修改。


                      1.将“加强基本住房保障”一段的内容修改为“加强基本住

                房保障。以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为重点,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解决城镇住房、收入双困家庭住房


                问题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实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应保尽保;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重点攻


                坚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因地制宜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


                房。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持续推进住房公积金缴

                存扩面,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2.将“专栏 6              住有所居工程”中“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一


                段的内容修改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完成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风

                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针对农村牧区低保户、农村牧区分散供养


                特困人员、农村牧区低保边缘家庭、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因

                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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