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规划》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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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二)将“第三节 明确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标题修改为
“第三节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内容修改为“制定
实施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
定覆盖全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
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和牵头负责单位,作
为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基准和人民群众享有相应权利
的重要依据。在《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 年
版)》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
因素,对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开展公共教
育、社会保险、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重点领域基本公共
服务标准化工程,积极参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充分
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
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
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体系
和基础信息库建设。
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对象认定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制定与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限定标准或条件,结合财
力状况动态调整。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
动机制。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
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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