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规划》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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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二)将“第三节                     明确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标题修改为


              “第三节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内容修改为“制定

                实施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


                定覆盖全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

                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和牵头负责单位,作


                为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基准和人民群众享有相应权利


                的重要依据。在《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 年

                版)》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


                因素,对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开展公共教

                育、社会保险、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重点领域基本公共


                服务标准化工程,积极参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充分


                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

                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


                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体系


                和基础信息库建设。

                      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对象认定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制定与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限定标准或条件,结合财

                力状况动态调整。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


                动机制。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

                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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