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规划》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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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其他脱贫户等六类群体动态调整实际,积


                极实施新增加的危房改造任务。”


                     (七)对“第七节                    弱有所扶”部分内容的修改。

                      1.将“提供专项救助”一段的内容修改为“提供专项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在校就读的孤儿、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适龄残疾未成年人,给予教育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先为经


                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逐步实施残

                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对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住


                房困难的,实施住房救助。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

                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落实法律


                援助和法律救助制度。加强旗县级、苏木乡镇(街道)未成年人


                保护设施建设,重点支持留守儿童数量较多的欠发达地区相关设

                施建设。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充


                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或救助站,


                实现救助服务网络覆盖全部旗县(市、区)。”

                      2.在“强化‘救急难’功能”一段中的“加强和改进生活无


                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后增加“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福利设


                施、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

                设,提升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水平。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


                设,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支持法治宣传阵地建设”的内容。

                      3.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一段中的“维护残疾人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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