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规划》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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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一节                     发展优质普惠托育服务”的内容修改为


              “加快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政策完备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


                系,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

                供给。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为婴幼儿家庭


                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开展婴幼

                儿照护示范创建活动,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


                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提供托


                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

                活动等服务。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


                布局纳入相关规划,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

                连锁化、专业化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


                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在新建居住区等配


                建托育服务设施,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服

                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


                服务。鼓励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


                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要充分考虑

                农村牧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加大对农村牧


                区和脱贫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


                项目。推动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救助有机衔接,提高残疾

                儿童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能力和效果。构建覆盖城


                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为家庭提供更高质量更加精准的家

                庭教育指导。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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