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政务服务 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监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22 年 7 月 12 日印发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