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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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政务服务


                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监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22 年 7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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