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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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作为的;


                     (二)在诉求办理中因故意或过失,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三)牵头单位不履行职责,推卸责任不及时协调处置,出

                现服务工单反复退回,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协办单位不履行职责,不接受牵头单位协调,处置不

                主动、工作不配合,导致逾期未落实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诉求或回复信息不实,造成不良影


                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通报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诉求办理和落实过程中,因推动重点工作、

                落实民生实事、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出现一定失


                误错误,但未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未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


                利益,主观上为公为民,客观上尽职尽责,发生过错后积极主动

                纠正的,依据容错纠错相关机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 12345 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宣传,引导


                企业和群众依法依规使用 12345 热线。对无正当理由反复拨打、

                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歪曲捏造事实,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


                骚扰、侮辱、威胁热线工作人员等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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