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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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作为的;
(二)在诉求办理中因故意或过失,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三)牵头单位不履行职责,推卸责任不及时协调处置,出
现服务工单反复退回,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协办单位不履行职责,不接受牵头单位协调,处置不
主动、工作不配合,导致逾期未落实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诉求或回复信息不实,造成不良影
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通报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诉求办理和落实过程中,因推动重点工作、
落实民生实事、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出现一定失
误错误,但未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未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
利益,主观上为公为民,客观上尽职尽责,发生过错后积极主动
纠正的,依据容错纠错相关机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 12345 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宣传,引导
企业和群众依法依规使用 12345 热线。对无正当理由反复拨打、
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歪曲捏造事实,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
骚扰、侮辱、威胁热线工作人员等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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