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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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
化厅负责)
(七)对符合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相关
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蒙古税务
局负责)
(八)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
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 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
不超过 300 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 APP),按照研
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 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
不超过 300 万元。上述支持资金由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安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四、支持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九)支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建设。对智能工厂、
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 20%、单个项目最
高不超过 500 万元给予补助。支持高危、高强度生产环节“机器
换人”,按照工业机器人购置费用的 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给予补助。上述支持资金由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安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十)对 5G 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
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给予奖补。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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