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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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厅负责)
六、支持服务业数字化转型
(十三)鼓励企业利用 5G、高分北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
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在教育、医疗康养、文化旅游、交通
设施、电子商务、智慧物流、文化创意、金融消费等服务领域开
展数字技术融合应用,促进相关服务业及交通等基础设施数字化、
智能化发展。上述领域列入自治区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
由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自治区教育厅、卫
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
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七、支持政府数字化技术应用
(十四)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在经济调节、生态保护、城市管
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政务运行等领域开展数字化应用创新,
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由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
予保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八、支持数字科技创新
(十五)支持自治区与国家部委共建数字技术创新平台,对
各类创新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择优支持。国家技术创
新中心批准建设后,连续 5 年由自治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每年给
予不低于 3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
中心批准建设后,按照认定渠道,分别由自治区财政科技专项资
金、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给予不低于 1000 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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