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P. 6

资金支持。(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十六)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


                入力度,鼓励对数字科技创新成果进行市场化转化。对新获批的

                数字经济领域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由自


                治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 500 万元、200 万元

                的资金支持。对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的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由自治区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给予后补助支持。(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十七)推动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建


                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核算。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

                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由自治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单个


                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0 万元用于技术研发。(自治区科技厅、财


                政厅负责)

                     (十八)鼓励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转型咨询、解决方案、技术培训、资源对接等


                服务,经评估认定为优秀的,由自治区数字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

                超过 100 万元的后补助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加大院士后备人选和领军人才培养力度,对有潜力

                参选院士的高层次数字经济领军人才、行业领军人才,经评审遴


                选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

                次性 500 万元、300 万元专项资助用于开展科研活动。加快引进



                    - 6 -
   1   2   3   4   5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