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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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专家有违法
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相关行政监督
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本行业专家进行动
态管理,建立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作出暂停评标评审
处罚期间,应当暂停其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年龄超过 70 周岁的,系统自动终止其专家资格;
(二)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日常履职行为出现重大疏漏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或者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四)不按规定评标评审、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评标评审纪
律和有关规定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被取消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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