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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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专家有违法


                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相关行政监督


                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本行业专家进行动


                态管理,建立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作出暂停评标评审


                处罚期间,应当暂停其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年龄超过 70 周岁的,系统自动终止其专家资格;


                     (二)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日常履职行为出现重大疏漏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或者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四)不按规定评标评审、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评标评审纪


                律和有关规定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被取消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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