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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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
山生产安全事故;
(3)跨盟市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4)社会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5)涉险事故,包括可能涉及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
伤害以及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等。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
想,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统
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努力
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
全保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处置以属地人民政府为主,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
负责职责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是
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第一响应者,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
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坚持依靠科学、规范高效。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
业技术人员作用,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技
术支撑和决策参考。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
务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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